事出有因屋顶来了高压线
胡昌林是江西九江县莲花镇莲花村李家凹的一名村民。2002年初,因电网建设需要,九江供电公司架设220千伏浔妙线,并且需要从胡昌林家的房屋上方穿过。这引起了胡昌林的不满,他以该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反对供电公司将线路横穿自家房顶。经多方协调,胡昌林和供电公司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九江供电公司按计划架设了220千伏高压线。
自从供电公司架设了220千伏线路之后,胡昌林自称房前屋后近2亩的竹林、茶、果树等作物相继干黄、枯死。他父亲也患病去世。胡昌林觉得,这些都是头顶上这条高压线在作怪。他认为这条线路存在“电磁辐射”。
2006年,胡昌林一纸诉状,将九江供电公司起诉至九江庐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高压“电磁辐射”造成的损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判决不是“辐射”是巧合
在一审中,原告胡昌林称,九江供电公司的线路对其房顶的垂直距离不足。这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220千伏导线的安全距离为15米。”他还说,供电公司架设导线直接从房顶经过,存在安全隐患和“电磁辐射”,造成了胡昌林及其家人人身和附近种植的植物受到严重侵害。所以,他要求法院裁决供电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九江供电公司辩称,该200千伏线路架设符合国家标准,电磁场强度低于国家标准。而且原告房前屋后植物生长正常,并未出现干黄、枯死等现象。其父亲去世时80高龄,没有证据表明与220千伏线路有直接关系。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供电公司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胡昌林的作物受损和其父患病,与220千伏线路之间,有必然关系吗?还是,这仅仅是巧合?
在诉讼过程中,九江供电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司法技术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的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该线路争议段架设是否符合规范,以及电磁强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指出:原告胡某生活场所电场强度为0.011~0.913千伏每米,磁感应强度为0.383~1.182微特斯拉,电场强度小于4千伏每米的工频电场限值,磁感应强度小于0.1毫特斯拉工频磁场强度限值,电磁场强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同时,该处高压线路与原告屋脊的最小垂直距离为21.623米,最边高压线与原告房屋最近檐廊角的水平距离为3.63米,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原告胡昌林虽对鉴定报告中的线路垂直、水平距离的数据都认可,仍怀疑有关电磁场强度数据的真实性,但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怀疑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最终采纳了鉴定结论,认为线路与原告屋脊的垂直距离,以及与原告最近檐廊角的水平距离均达到了法定的要求;工频磁场和电场强度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同时,现场照片也证明原告房前屋后的植物长势良好,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007年3月,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供电公司一审胜诉。
一波三折八年官司终胜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九江中院的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接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后,胡昌林仍不能接受判决结果。于是,他以同样的事实,以影响相邻权关系为由向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经再次审理,并在做出事实认定相同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再次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九江中院也再次驳回了上诉。但胡昌林仍然不甘心,通过缠诉闹诉以及上访等方式不断向法院施加压力。
2009年,胡昌林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法院立案庭人员长达一年多时间的劝解疏导,最终本案已于2010年8月由江西省高院作出了不予立案再审的裁定,本案结案。至此,这场几经反复、长达七八年的官司以供电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对本案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部诉讼专责张宙
第一,随着群众环保理念的加强,电磁污染案件的影响在不断扩大。电力知识普及不足是普通群众不能正确理解电磁环境影响的重要原因。普通百姓对什么是电磁环境并不理解,片面夸大了工频磁场和工频电场的影响,造成了较大心理压力。实际上,工频磁场、工频电场的强度限值国家早有标准。1998年11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了我国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其推荐的工频磁场、电场的强度限值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为4千伏每米,磁感应强度评价标准为0.1毫特斯拉(该标准适用于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110千伏、220千伏、330千伏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也可参照本规范评价)。而且这一标准远比世界上发达国家同类检测标准严格。
第二,缺乏电磁环境法定检测机构是处理此类案件一大难点。电磁污染认定最关键之处就是工频磁场强度的鉴定。由于国内缺乏对此类数据的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面做出的鉴定不能被原被告双方接受,往往只能由法院指定环境检测部门进行鉴定。这不仅是司法认定的缺憾,客观上也延缓了案件的审理。
第三,电磁环境纠纷的很容易转化为相邻权纠纷。线房矛盾、线树矛盾本来就是电力线路建设过程中相伴相随的几个棘手问题。电磁污染成为这类矛盾的另一个诉讼理由,而且由于电磁环境侵权案件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程序规定,普通群众起诉的要求较低。而原告一旦不能通过电磁污染诉讼达成目的,案件往往会转向相邻关系纠纷继续诉讼,继续放大供电企业的诉讼成本。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特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首先,要严格禁止线路施工中的“三边”工程开工。有些项目为了赶工期,边申请环评手续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环评报告还没下来,工程就已经完工投入使用,一旦出现环评不合格,最终受害的不仅是周边的百姓,供电企业也将同样受损。
其次,为了避免相邻关系纠纷,对没有经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获取完整手续的项目坚决不能开工建设。项目即便建成了,土地补偿、房线矛盾、青苗补偿等也将接踵而至,一旦发生诉讼,供电企业几乎无胜诉可能。
再次,建议线路施工严格按照国家既定标准执行。在国家法律和技术规定没有明确电磁污染的标准前,现行的标准就是唯一的指导原则。在既定的标准范围内施工,是减少线路建设电磁污染纠纷的根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