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章程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智能电网设备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智能电网设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Committee of Smart Grid Equipment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GE)。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全国智能电网设备的相关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用户单位、认证与检测机构、高校等有关单位构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国智能电网设备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协)的分支机构。在中电协的领导下,按照中电协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3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企业同政府、企业同用户单位之间的交流平台。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实施。关注行业发展热点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措施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提供支撑,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代表制造企业向用户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收集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开展行业发展现状调研工作。组织建立行业发展信息网络平台,开展对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根据授权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三)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产品认证和相关标准化工作,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评价工作,协助会员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四)规范市场秩序,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五)组织技术、改革、管理等方面经验交流,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开展技术咨询,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八)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工作,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
(九)协助中电协组织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展览会。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受协会委托,接纳单位会员,在本委员会参加活动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和本委员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委员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凡从事智能电网设备行业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用户单位、认证与检测机构及高校等法人单位,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各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及提供有关资料,交本委员会秘书处,由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告委员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委员会秘书处将“会员入会申请表”上报中电协备案,由中电协颁发统一印制带编号的会员证书。入会时间以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电协和本委员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中电协和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委员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中电协和本委员会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电协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执行中电协和本委员会有关决议,维护中电协和本委员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中电协和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中电协和本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根据会员单位在本委员会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本委员会实行级差会费制。
(四)接受中电协和本委员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委员会开展对涉及本行业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工作。
(五)为维护中电协和本委员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的协调一致,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中电协和本委员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交回会员证,由本委员会报中电协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无故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按入会审批权限,经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报中电协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订和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电协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讨论,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理事的变更。
(六)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副秘书长。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提出对会员除名的意见。
(八)决定本委员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撤销、合并。
(九)领导本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决定本委员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身体健康,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用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员。
(五)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必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聘用;提名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决定聘用。
(三)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参加理事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具体各项活动安排。管理本委员会的文件、资料、经费,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及对外联络等,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委员会印章和秘书处印章由秘书处保管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单位会员在本委员会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实行级差会费制,会费标准是:
(一)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委员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时,必须经过财务审计。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召开会员大会前经中电协审查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电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2011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中电协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