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2024年第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电协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会费收入是中电协开展工作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二条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三条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第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第五条 正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第六条 地方行业协会、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八条 会费的收缴采取分级收取的方式,纳入中电协账户统一管理。
(一)会员应在每年9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入会会员在中电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九条 中电协秘书处收缴中电协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正副会长单位的会费。
第十条 中电协委托各分支机构按照会员系统确定的、参加该分支机构活动的、除第九条以外会员的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电协所有。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提升会费收缴率。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由中电协统一管理,会费必须用于中电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及中电协为会员服务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中电协委托分支机构收缴的会费,用于分支机构按照授权,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使用。
第十四条 中电协每年向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服务项目包括:
1、举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为会员提供行业政策、国内外市场信息等服务;
3、电工行业季度、半年、全年经济运行分析、月度PMI指数发布;
4、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官网、微信公众号;
5、会员系统内部信息发布、公共查询、会籍维护等服务;
6、会刊《电器工业》及行业内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6年8月14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电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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