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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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电协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会费收入是中电协开展工作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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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二条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三条 理事单位、分支机构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第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分支机构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第五条 正副会长单位、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第六条 地方行业协会、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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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九条 会费的收缴采取分级收取的方式,由中电协统一管理。
(一)会员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也可一次性缴纳本届会费;
(二)新入会会员在中电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十条 中电协秘书处收缴中电协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正副会长单位的会费。
第十一条 中电协委托各分支机构收缴第十条规定单位以外、参加本分支机构活动的中电协会员的会费,分支机构应当在中电协的授权范围内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电协所有。
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要切实重视会费收缴工作,指定专人,采取措施,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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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会费由中电协秘书处统一管理,会费必须用于中电协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及中电协为会员服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年须按业务开展情况制定财务预、决算报告,预决算及会费收缴情况应于下年一月底前报中电协秘书处。
第十五条 中电协委托分支机构收缴的会费,由中电协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年度预算情况,确保为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参加中电协组织各项活动的经费。
第十六条 中电协秘书处将不定期检查分支机构的会费收支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视情节予以通报和处理。
第十七条 会费设专账管理,向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基本服务项目包括:
1、会员日常管理;
2、会刊《电器工业》;
3、内部行业通讯;
4、微信公众号信息服务;
5、中电协门户网站及分支机构工作网站为会员提供电工行业信息服务;
6、会员通讯录;
7、举办中电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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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17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电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