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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
长治市上党区氢能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所属分类:燃料电池
来源:上党区政府办网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9-10-24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氢能产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上政发〔20197


各乡镇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上党区氢能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19322日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氢能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氢能产业发展,加快加氢站等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推广应用氢能源汽车,结合上党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加氢站”是指为氢能源车辆的储氢瓶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商业化运营或公共服务用途的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

第三条 本办法“氢能源车辆”是指整车、动力系统总成或电堆为上党区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或公共服务用途的氢燃料电池交通工具。

第二章  政策优惠

第四条 上党区设立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氢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上党区从事氢能产业科技创新、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简化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由区发改局牵头实行一站式办理。利用加油(气)站已有用地建设的,免予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集中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优先保障涉及氢能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需求。

第六条 给予加氢站运营财政贡献奖励,用于弥补投入和继续扩大经营规模。20192021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20222023年度为50%

第七条 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物流等车辆优先推广使用氢能源车辆。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于氢能产业领域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加氢站建设、加氢站运营、氢能源车辆购置,上党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十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党区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加氢站符合上党区相关规划,具备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50公斤;

(三)申请人须承诺在上党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加氢销售价格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氢能源车辆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党区注册、具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并实际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或在上党区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具备上党区居住证明的个人;

(二)运行车辆必须在上党区登记上牌并登记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供运行数据;

(三)申请人须承诺车辆在上党区连续运行3年以上。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十二条 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贴为一次性补贴,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

(一)加氢站建设根据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加氢站类型

日加氢能力 

建设类型 

2019年建成 

2020年建成 

2021-2023年建成 

固定式加氢站 

500公斤及以下 

新建 

500万元 

300万元 

200万元 

改建 

400万元 

300万元 

200万元 

500公斤以上 

新建 

800万元 

500万元 

300万元 

改建 

600万元 

450万元 

300万元 

撬装式加氢站 

350公斤及以上 

新建 

250万元 

150万元 

 

改建 

200万元 

150万元 

 

(二)加氢站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签订涉氢设备采购合同并动工后,可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申请30%的预拨补贴。

(三)2019年动工、2020年上半年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可按2019年建成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加氢站运营扶持标准

按以下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贴:

年度

销售价格(元/公斤) 

补贴(元/公斤) 

2019-2020年度 

40元及以下 

24 

2021-2022年度 

35元及以下 

18 

2023年度 

30元及以下 

12 

第十四条 氢能源车辆购车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的氢能源车辆,给予一次性购车补贴。具体标准待省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明确后另行确定。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氢能源车辆登记、加氢站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氢能源车辆购置补贴的申请时间、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氢能专项资金由区发改、财政、税务、监委、审计、能源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每年组织对资金申领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申领氢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未能履行承诺的,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对氢能专项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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