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电气会展网
中国工经联举办2018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
——中国企业权益保护智库宣布成立
所属分类:会议动态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8-03-14

3月10~11日,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的“2018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在江苏省南通市举行。论坛以“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走出去,促进高质量增长”为主题,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9月8日印发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对论坛召开表示祝贺和支持,给论坛发来了书面致辞。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工信部原部长、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李毅中出席论坛并作了《企业走出去投资合作的风险及防范》的主题演讲。中国工经联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党委书记熊梦主持论坛。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中国工经联执行副会长路耀华,中国工经联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党委书记熊梦,中国工经联副秘书长兼中国工业报社社长刘红儒,中国致公党江苏省委副主委兼秘书长米其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巡视员、副主任胡伟新,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沈四宝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原副庭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克胜,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原巡视员何敏,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原主任赵晓谦,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二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林海权,香港律师会理事陈泽铭律师,以及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论坛。来自政府部门、各省市工经联、行业协会、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和媒体等各界代表二百多人参加论坛。 

论坛针对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面临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精心设计了三个议题:一是“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二是完善面向企业的多元化法律纠纷调解机制;三是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李毅中在题为《企业走出去投资合作的风险及防范》的主题演讲中指出,投资合作是对外经贸合作的高级形式。目前,“一带一路”走出去方向路径明确,积极性高涨,但走出去仍面临社会安全风险,法律、法规和制度风险,项目的资金、技术和市场风险,人事、文化融合及整合等风险,建议关注研究防范风险,保障投资合作顺利开展。 

李毅中就如何提高“一带一路”走出去投资合作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国家制定“一带一路”投资战略规划和行动方案,包括发展定位、产业选择、区位抉择、合作方式等,进而制定行业和国别专项计划,指导企业理性选择。二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如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并购、投资等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金融、保险、信息、税收、司法保护、领事保护等政策。三是进一步加强防范风险的服务保障能力。推动产融结合,支持和培育专业服务中介,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外交外事机构作用,加强与国际经济商业组织的合作。发挥协会商会作用,建立信息网络体系。四是进一步落实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培养复合型国际人才。引导鼓励企业不分所有制,强强联合“抱团出海”。建立国际化管理团队、精通业务的复合人才队伍。  

胡伟新就《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了主题演讲。他指出:企业产权保护法治化,是工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和权益,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必须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依法强化对产权的司法保障;必须确保各种所有制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必须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要健全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加快审理涉产权案件。 

围绕议题一,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沈四宝作了《“一带一路”愿景下的中国法律人的使命》的主题演讲。他指出,在我国改革开放近40多年的发展中,有3次重大的对外开放的事件,第一次是1978年的改革开放,第二次是2001年的入世,第三次是“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法律人,尤其是参加实践的法律人,要抓住历史机遇,扩大国际视野,发展境外的法律服务业务。他还表示,希望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开展经贸投资合作中,更积极的考虑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来解决国际商事和投资争议,坚持使用中文作为国际商业活动和法律服务的工作语言。 

香港律师会理事陈泽铭律师就香港法律界在“一带一路”投资与企业权益保护中可扮演的角色与内地代表进行了沟通。他对2017年内地投资“一带一路”国家情况及内地企业投资海外市场的风险进行了简要分析。他认为,内地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着反垄断、信息不对称、地缘政治风险、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调查等重重关卡,在引进来过程中又存在投资审批程序繁复、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区域限制、市场待遇差异等问题。他提出,香港地理位置卓越,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汇聚,又有着强大的国际法律平台,可以充当“双向平台”的角色。香港法律界可以为内地企业提供涉外合作协议的综合法律意见及相关合约、税务等服务,建议可考虑以香港法为“合约适用法”、合约中可考虑以香港为解决争议地。 

针对议题二:面向企业的多元化法律纠纷调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原副庭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克胜从商事领域调解的角度跟大家分享了如何看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与发展。他提出,我国的商事调解正呈现出专业化、信息化、法治化、国际化及诉调对接规范化等趋向和特点。他认为有条件的行业依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可成立本行业领域的调解组织,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培养、市场化运作等方面下大功夫,提升商事调解的专业水准和公信度,不断完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他特别建议中国工经联充分发挥作为工业领域行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的优势,在我国企业权益保护方面,依托强大的专家资源和行业背景,大胆探索建立企业纠纷多元化调解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林海权就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及应对作了主题发言,并对“一带一路”建设中企业权益维护给出了中肯建议。他建议:一是要通过各种途径,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当地法律制定采取有利于中资企业的政策取向。二是企业应主动利用各种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业则应积极利用各种机会,推动形成有利于我们的国际贸易规则。三是积极探索专业化纠纷解决机制。他指出,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特别是国际商事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程序的保密性和非正式性、费用低廉、快捷、仲裁员与仲裁规则的可选择性等特点,更为符合国际贸易中企业解决纠纷的需求。 

论坛同期宣布成立了中国企业权益保护智库,中国工经联路耀华执行副会长、熊梦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为首批智库专家代表颁发聘书。智库以营造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在更高层次和更广泛领域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宗旨,整合法律界、产业界、学术界等各类资源,构筑了一个抱团互动的法治建设人才生态圈,搭建一个产业领域法律问题研究和交流平台,为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帮助。智库秘书处设在中国工经联工业经济研究中心。

免费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真实性负责。